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6·11广东新塘聚众滋事事件审判

6·11广东新塘聚众滋事事件审判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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6·11广东新塘聚众滋事事件审判

2011年7月11日,增城市人民法院对"6·11"大敦村聚众滋事事件中的五起刑事案件进行了公开审理,涉及寻衅滋事和妨害公务两个罪名,共6名被告人。其中,李忠煌因寻衅滋事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,因参与打砸、放火行为,造成警车损坏和经济损失,情节严重,扰乱公共场所秩序。冉清华和杨发均亦以寻衅滋事罪名分别获刑两年,他们与不法分子共同参与打砸车辆,严重扰乱了公共秩序。欧林被判寻衅滋事罪,因参与起哄闹事及点燃车辆,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。康川,曾因贩卖毒品被判刑,刑满释放后再次犯罪。他伙同他人砸警车,导致公共财物损失,同样因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。赵玖付在妨碍公务案中,投掷石块并抗拒抓捕,造成警察轻微伤,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。所有被告人均对指控罪名表示认罪,辩护人发表了相关意见。法庭考虑了他们如实供述和认罪态度,依法给予了从轻处罚。审判过程中,家眷、代表以及群众代表均到场旁听,体现了司法公开公正的过程。